冶建定(2010)1号
各有关单位:
根据《关于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建标造函[2009]22号)规定,对准予资质延续已公示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,资质管理部门应收回原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》(正本、副本)和印章。请你们接此通知后,速将原资质证书和印章以快递方式于2010年1月7日前交回我站,由我站统一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换领新的资质证书,新的资质证书和印章发放时间另行通知。
附件:资质延续合格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名单
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